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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newhouse816940581  2018-03-01 15:42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本)、《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修正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本)、《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修正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本)、《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整体能力、开发经营行为、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为信息,对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企业信用能力和依法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评价与管理工作。四平市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的征集、报送、公布、更新等各项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住建、工商、国税、地税、人社、人防、信访、民政、物价、银监、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联席会议制度,依法依规评价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建立并完善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整合应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表彰以及对社会有突出贡献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和被媒体曝光的有关行为,经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行业标准评级的相关认证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司法机关对行贿行为的认定;

(五)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通报文件;

(六)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七)信访部门或其他部门出具的经查实的相关投诉材料;

(八)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证明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打分制确定结果 ,根据分值确定“名单企业”和“不良名单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信用评价结果报送或抄送有关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采用在初始信用分值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评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无经营活动的,将不进行评分。

第九条 在信用评价年度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下列优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获得加分,共计10项(60分)。

(一)社会公益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每年20万元以上,加6分;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加7分;

(三)获得银行A级以上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加6分;

(四)开发建设的项目列为、省级示范项目的,加7分;

(五)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国家或省级优质奖的,加7分;

(六)在四平城市规划区内累计房地产开发总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加5分;

(七)在四平城市规划区内当年房地产开发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加5分;

(八)在四平城市规划区内当年开发的房地产销售率达到50%以上的,加5分;

(九)当年缴税额度占房地产开发企业前5名的或进入全市缴税额度前100名且无欠税的,加6分;

(十)自房屋入住之日起9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加6分。

第十条 在信用评价年度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下列不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进行扣分,共计17项(80分)。

(一)不良行为被国家、省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或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6分;

(二)因开发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或对有关部门批转的信访投诉处理不力的,扣4分;

(三)未按规定办理开发建设审批手续,且不能及时补办的,扣5分;

(四)未按开发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行开发建设的,扣5分;

(五)未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或擅自出售或变相出售人防工程,且不能及时整改的,扣5分;

(六)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扣6分;

(七)房屋销售中存在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及时改正的,扣5分;

(八)未按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包括以内部认购、内部认定、内部登记等形式,收取买受人排号费、预定款、订金、定金、诚意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行为的,扣4分;

(九)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预售登记备案,且不能及时整改的,扣4分;

(十)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交付商品房或回迁安置用房的,扣4分;

(十一)向房屋买受人收取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前期物业服务费、进户费等费用,且不能及时整改的,扣4分;

(十二)未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及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扣5分;

(十三)未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按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且不能及时整改的,扣4分;

(十四)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强制性服务的,扣5分;

(十五)不积极处理购房人投诉或故意刁难、拖延处理购房人投诉的,扣5分;

(十六)拒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检查的,扣5分;

(十七)不能如实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数据的,扣4分。

第十一条 在信用评价年度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行为,加分大于等于30分的,且扣分在10分以内,总得分大于等于120分的企业列为“名单企业”。

在信用评价年度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扣分大于等于25分的,得分在75分以内的企业列为“不良名单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不良名单企业”。

(一)为获得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且不能及时整改的;

(三)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阻碍事故调查的;

(五)有偷、逃税金行为的;

(六)重复销售或重复抵押所建房屋的;

(七)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查实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提交,并对采集和提交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提交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由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汇总上报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联席会议,由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联席会议确定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

市国土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开发建设等信息;

市规划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位置、建筑性质、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容积率、绿地率等信息;

市住建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合同履行情况、累计开发面积、年度房地产开发投资、销售、抵押、买受人产权登记办理、开发建设手续和预售许可办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商品房网上签约登记备案、是否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物业服务、是否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和上报数据、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情况等信息;

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缴税额度、是否有偷逃税行为等信息;

市人社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

市人防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人防工程建设、是否存在擅自出售人防工程等信息;

市信访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因开发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及信访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银监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等级认定等信息;

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益捐助等信息;

市物价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入住环节收费等信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

(一)实时评价,是指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确定企业即时信用,反映企业即时信用状况。

(二)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根据企业信用实际情况,确定截止日上一年度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四条 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公示制度。优良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后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确认采用。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修复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对信息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后采用。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布实行有效期制度。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有效期限均为1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存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评价年度获得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登记的外地进入四平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章 信用评价的使用

第十七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信用优良的企业予以政策激励,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则予以相应惩戒。

(一)对于“名单企业”,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企业和先进个人;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给予相关支持,依法简化审批程序;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政府返还类基金、保证金、项目资本金等可以使用担保机构或银行出具的保函支付,保额可按应保额的50%承保;名单企业得分排名前三名或并列前三名的可以缓缴项目资本金。

(二)对于“不良名单”企业,不得参加新项目土地招拍挂,不得参加新的开发项目招投标,不得申报资质晋级初审,不予资质延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违者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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